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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441802008019GB00004、441802008019GB000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7   点击量: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202411月,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委托大湾区检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对清远市清城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441802008019GB00004441802008019GB00006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清远市清城区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441802008019GB00004441802008019GB00006地块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社区太石路以东200米、大官坑水渠以北80米处,441802008019GB00004地块121352.55平方米;441802008019GB00006地块12035.22平方米,总面积133387.77平方米。441802008019GB00004地块:中心坐标:113.068244°E23.520683°N,中心高程:68.6米;441802008019GB00006地块:中心坐标:113.067332°E23.518583°N,中心高程:47.4米。项目地块四至:东距广清高速3.2km、南至大官坑水渠80米、西至石角镇美林湖社区太石路200米、北至清城区白云洞山峰1.8km。

二、调查方式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检以及数据分析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小组对地块历史资料的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卫星图片的调阅等,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以及《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 审查要点》(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要点,可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50米范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以满足地块未来规划医疗卫生用地A5的要求,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以结束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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